我市调整出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发布日期:2013-02-01 浏览次数:3156

    为有效减轻参保人员负担,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我市从2012年7月1日起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部分标准进行大幅调整,本次政策调整主要涉及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住院个人自付比例、门诊大病病种、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门诊特殊病病种等。新政策实施后,全市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障待遇得到进一步提高。

     一是提高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今年最高支付限额由4万元提高到5万元;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8万提高到25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8万元提高到35万元。

    二是调整住院医疗费用分段及个人自付比例。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段重新划分为起付标准至1万元(含1万元)和1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两段,医疗救助分段为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和10万元以上至25万元(含25万元)两段;基本医疗保险三级医院住院个人自付比例,由原来的18%—(第一段)和15%(第二段)降低为16%(第一段)和13%(第一段),退休人员自付按在职职工自付比例的80%计算;医疗救助自付比例,由原先的14%(第一段)和7%(第二段)降低为12%(第一段)和7%(第二段)。

    三是调整门诊大病病种。调整后病种如下:恶性肿瘤的放疗和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的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输血、器官移植手术后服抗排异药物治疗、血友病替代疗法、先天性心脏病和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的药物治疗。参保人员门诊诊治大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待遇支付。

    四是调整门诊特殊病有关政策。提高门诊特殊病筹基金支付比例,参保人员门诊诊治特殊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45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60%提高到70%;增加门诊特殊病病种如下: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氮质血症期、肾功能衰竭期)、丙型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抗凝治疗。

    为进一步扩大参保居民的受益范围,彻底解决“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埇桥区及时调整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160元降至120元;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由30元降至20元,对连续参保缴费的,从第二年起提高5%报销比例,对居民其实际报销比例低于医疗费用总额30%的,按照30%予以结算。据了解,截止目前全区总共有33000余人办理了参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