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部署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

发布日期:2013-02-01 浏览次数:2882

    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四部门联合发文,部署全省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2012年11月1日起,全省21个综合改革县(市、区)级公立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取消加成,按进价销售;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降低20%;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药品实行零差率减少的收入,通过收取诊察费(含挂号费)和增加政府投入予以补偿。

    首批纳入改革的21个试点县级医院,于11月1日起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53个非试点县(市、区)纳入改革的县级医院逐步实行零差率销售。切断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与医院之间的“利益链”。对药品实行零差率减少的收入,通过收取诊察费(含挂号费)和增加政府投入予以补偿。诊察费分普通门诊和专家(包括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其中:西医普通门诊每人次35元,专家门诊每人次55元。中医普通门诊每人次40元,专家门诊每人次60元。急诊诊察费上浮20%。按照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西医门诊诊察费医保支付33元,中医门诊诊察费医保支付38元,其余由个人自付。合理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省物价局农医处负责同志表示,为保障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顺利实施,价格部门对县级医院实行常态化医药价格监管,完善了价格监测制度和医药价格定期检查制度。严厉查处药品加价销售,医疗服务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等乱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