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我院新农合省外转诊制度

发布日期:2016-03-11 浏览次数:2893

1、属于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供体辖区内参合农民患病就诊后,符合下列条件办理转诊手续:
① 所患疾病在本院不能确诊的;
② 确诊后无条件治疗需要转往省外医疗机构诊疗的;

2、参合患者到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之前必须到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或者埇桥区中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参合地不同,办理转诊的医院不同,详情见下表:


未办理转诊的,政策性补偿比例以及保底补偿比例均下降15个百分点。

3、以下三类情形之一者可以不办理转诊手续,按照正常比例报销:
① 同一疾病当年度在省内三级医院有过住院记录或新农合补偿记录的;
② 因急诊、急救在省外医院就地住院的;
③ 省外务工或省外常住人员在省外医院就近住院的,但是必须提供下列证据性材料之一:用工单位开具的务工证明、务工者居住证、自营业者的营业执照、房产证或其它可信的证据材料。